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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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準則
( 95年01月27日)
第 20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限及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