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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 95年01月27日)
第 2 條
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依本法第十六條申請調解時,應向有受理申訴管轄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即交由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性騷擾事件調解申請後,認無管轄權者,應立即移送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並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