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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 95年01月27日)
第 7 條
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家屬時,應自行迴避。

前項情形,經當事人申請者,亦應行迴避。被申請迴避之調解委員於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就該申請迴避事由為准駁前,應停止其調解。

調解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