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 95年01月27日)
第 8 條
調解,由調解委員於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
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調解委員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