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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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許可辦法
( 110年09月01日)
第 5 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許可,除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情形應不予許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許可設立、立案或監督之主管機關認定勸募團體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規定。
二、勸募活動曾有違法情形,情節重大。
三、勸募所得曾有逾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所載使用期限。
四、勸募所得賸餘款曾有逾再執行期限。
五、辦理國際救援勸募活動,不具執行能力或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