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 106年04月11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專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社會工作人員。
二、照顧服務員。
三、居家服務督導員。
四、護理人員。
五、老人福利機構院長(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