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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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 三 章 保險費
( 109年06月03日)
第 13-1 條
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份保險費,由保險人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底前以書面命被保險人於一百零一年三月底前繳納,不受前條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