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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 三 章 保險費 ( 109年06月03日)
第 14 條
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未依前二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自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以每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準按日計算利息,一併計收。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利息,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予免徵;其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