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年金法   第 三 章 保險費 ( 109年06月03日)
第 16 條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得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但被保險人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分期或延期繳納者,不在此限。

前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計收。

保險人核發各項給付時,應將被保險人因繳款單開立及繳納時差而尚未逾繳納期限之保險費、逾期繳納保險費所應計收之利息,由發給之保險給付中扣抵,並計入保險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