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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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 109年06月03日)
第 26 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除喪葬給付外,保險人不予保險給付。
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者,除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不予保險給付。
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不予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