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年金法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三 節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 109年06月03日)
第 38 條
保險人於審核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其費用由本保險之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