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年金法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五 節 遺屬年金給付
( 109年06月03日)
第 41 條
依前條規定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