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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四 節 喪葬給付 ( 109年06月03日)
第 39 條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

前項喪葬給付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並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