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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 96年08月16日)
第 2 條
本辦法之補助或委託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二、附設老人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
三、財團法人基金會,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者。
四、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前項受補助或委託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辦理補助或委託服務工作之執行能力。
二、財務健全,足以辦理補助或委託之服務項目。
三、組織健全,且接受補助或委託之服務項目符合其章程或業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