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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 96年08月16日)
第 6 條
第三條所定老人服務及照顧項目,其補助之申請採事前審核,申請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或縣(市)立案之申請補助者,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函送本部核辦。
二、全國性、省級立案之申請補助者,向本部提出申請。但申請地方性活動之補助計畫,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