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申請老人服務及照顧項目補助者,應編列自籌款,並檢具下列文件,依前條規定提出:
一、申請表。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三、自籌款證明。
四、捐助章程或章程、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五、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前項自籌款比率,申請補助資本支出者,最低為百分之三十;申請補助經常支出者,最低為百分之二十。但本部得視需要調降自籌款比率。
第一項項自籌款證明包括主管機關證明或申請時最近二個月內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申請新建、改(增)建補助者,初審、複審階段,得以其建地之土地公告現值折算為自籌款,審查同意補助,於工程發包後,應以工程決標金額扣除本部補助金額計算自籌款,存入主管機關所設專戶。自籌款非經工程發包完成後不得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