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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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 100年08月23日)
第 4 條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本法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前條規定方式或其他任何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