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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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 100年08月23日)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身心障礙者之家屬、監護人、實際照顧身心障礙者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