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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 100年08月23日)
第 7 條
第三條前段人員所屬機關(構)對遭受本法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身心障礙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或團體處理前,應提供身心障礙者適當保護及照顧,其有接受診治之必要者,應立即送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