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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 103年11月24日)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經核定補助之老人應至少每六個月派員重新評估一次。但經評估為重度失能,且各項日常生活活動皆需他人完全協助持續達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經核定補助之老人失能程度有變化時,得申請重新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