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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 103年11月24日)
第 2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指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老人。

老人之失能程度等級如下:
一、輕度失能。
二、中度失能。
三、重度失能。

前項失能程度等級之認定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