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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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 100年09月02日)
第 3 條
社會福利機構或法人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之主管機關,為該機構或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