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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 100年09月02日)
第 5 條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遇有緊急事件,執行機構及法人得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需求,變更依前條第二項備查之服務計畫。但執行機構及法人應於變更服務計畫後七十二小時內,將變更計畫內容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