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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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 100年09月02日)
第 7 條
執行機構及法人應成立諮詢小組,並遴聘領有證照之法律、財稅、會計、護理或地政等相關專業人員至少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