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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 100年09月02日)
第 8 條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發生死亡、失蹤、重傷、遭受性侵害、危及生命之疾病或意外等重大事件,執行機構及法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