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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 100年09月02日)
第 9 條
執行機構及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前一年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名冊、服務概況及決算書。
二、本年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個人年度服務計畫書及預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