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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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 103年09月18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權益保障事項,為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事項。
前項權益保障事項之運作,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組成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