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 103年09月18日)
第 8 條
協調處理特別小組應於三十日內召開協調會議;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本部召開協調會議時,得邀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人員列席或商請相關專家學者協助提供專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