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111年08月11日)
第 11 條
審議會議,以一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