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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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111年08月11日)
第 14 條
審議會議開會時,得請保險人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申請人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申請人亦得申請列席說明。
前項人員於說明完畢時,應即離場。<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