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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111年08月11日)
第 18 條
申請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核定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申請審議。

依前項規定承受申請審議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保險人或監理會檢送因申請人死亡繼受權利之證明文件。<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