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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111年08月11日)
第 20 條
申請審議無理由者,監理會應為駁回之審定。

保險人原核定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以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請審議為無理由。

申請審議有理由者,監理會應以審定撤銷保險人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審定或發回保險人另為核定。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審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