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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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111年08月11日)
第 21 條
監理會應將審議結果作成審定書,並由監理會於審定後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及保險人。
保險人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執行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