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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111年08月11日)
第 22 條
審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三、機關及首長。
四、年、月、日。

審定書應附記不服審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