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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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111年08月11日)
第 6 條
保險人收到審議申請書後,應先行審查原核定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申請審議為有理由者,應重新核定,並通知申請人及副知監理會。
保險人不依申請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核定者,應於收到審議申請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連同審議申請書及其他必要案卷,一併檢送監理會,並將意見書副知申請人。<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