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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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 108年01月04日)
第 13 條
被保險人在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死亡,喪葬給付之申請人以書面聲明承受所餘應繳總額,保險人得自發給之喪葬給付中扣減。但未同意承受該應繳總額者,應俟完納全部應繳總額後核發喪葬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