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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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 108年01月04日)
第 6 條
被保險人於分期繳納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各該期繳納期限屆至前,向保險人申請延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被保險人於領取年金給付期間,不得申請延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