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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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 104年01月21日)
第 11 條
受託機構、保管機構有違反法令、契約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有損及委託本金或收益之虞時,基金運用局應即要求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並得收回部分或全部之委託或保管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