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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 111年12月15日)
第 33 條
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各項給付之查證工作時,應先以書面通知。

前項查證結果符合請領條件,保險人應於下次撥款日一併補發查證期間之年金給付。但不予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