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 111年12月15日)
第 34 條
有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而停止發給者,於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遺屬應重新向保險人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