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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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 111年12月15日)
第 34 條
有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而停止發給者,於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遺屬應重新向保險人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