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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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 111年12月15日)
第 39 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或第四十條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如有未在國內設有戶籍之情事,除請領時應檢附經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列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每年重新檢送保險人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