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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 111年12月15日)
第 40 條
依本法規定請領各項給付,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