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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二 節 老年年金給付及生育給付 ( 111年12月15日)
第 42 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除於本法施行前已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者外,應備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向保險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