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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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二 節 老年年金給付及生育給付
( 111年12月15日)
第 44-2 條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嬰兒出生證明書。但死產者應檢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出生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