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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二 節 老年年金給付及生育給付 ( 111年12月15日)
第 44-3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所稱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指合於請領勞工保險生育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生育給付者;所稱已繳納金額,指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期間,尚未全數完納但已按期繳納之累計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