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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二 節 老年年金給付及生育給付 ( 111年12月15日)
第 44 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有同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時,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
一、有同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應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證明文件。
二、有同條第二項第二款情形,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及實際居住之切結書。
三、有同條第二項第三款情形,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