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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三 節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 111年12月15日)
第 46 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保險年資,計算至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當月止。

前項被保險人領取年金給付期間,仍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繼續參加本保險之保險年資,併入其老年年金給付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