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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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五 節 遺屬年金給付
( 111年12月15日)
第 52-1 條
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其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之計算,由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日起,往前連續推算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