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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五 節 遺屬年金給付 ( 111年12月15日)
第 52 條
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
一、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三、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受益人為配偶時,應載有結婚日期;受益人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請領人與被保險人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口名簿影本。
四、以在學資格申請者,應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並應於每年九月底前,重新檢附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應繼續發給至次年八月底止。
五、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或受監護宣告相關證明文件。
六、受被保險人扶養者,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者,應檢附薪資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