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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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 112年08月25日)
第 12 條
本辦法施行後,社會工作師申請執業執照更新者,以新發執業執照所載執業登記日起算屆滿第六年之翌日,為新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